议案提出,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应当遵循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原则,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同等申请条件下,月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的贷款利率、月亿元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根据议案,实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满足贷款风险管理要求的,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
同时,合约议案明确,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额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其他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条件。
关于优化金融服务方面,新城销售议案提出,新城销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